張貼日期: 2023-09-18 08:21:38 點閱:164
(一)依社會救助法規定,經彰化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核定為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者。
(二) 依內政部「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」規定,經核定為 甲、乙、丙級扶助家屬。
(三) 符合「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」第肆點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,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。
(四)家庭遭遇變故,致生活陷於困難,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 證明者
(一)申請書1份。
(二)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(正、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);請以A4紙張印製。
(三)自強證明: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(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;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,請依附件「學校證明書」格式送件)。
(四)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(單)1份(請將等第成績換算成數字)。
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(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)1份。